最近,惡性“傷醫事件”頻發,總括當下醫患糾紛發生的種種緣由,可謂複雜交織,要解決當前日益嚴峻的醫患糾紛,我們認為應當以體制機製為突破口,以法治為保障,構築法治化的醫患關係,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。
  市場化的醫療競爭體制。當前,反映出的公立醫院缺乏服務意識,以及和患者溝通能力不強的弊病,正是由於公立主導體制下公立醫院缺乏市場競爭意識,加之信息不對稱,導致群眾缺乏對醫院的足夠認知造成的。因此,建立以市場為導向、有效競爭相結合的格局,是法治化處理醫患關係的應有之義。這就首先要求,放開醫生自由職業的禁錮,可以讓醫生自由流動,積极參与市場競爭,同時,暢通信息渠道,打造由市場規制的流動機制。
  其次,政府“少、慎”參與醫院的資源分配,確保醫療資源市場化有效流動。政府主導下的醫療體制,在資源分配上易帶有導向偏好和尋租可能,容易將有限的資源分配給實力較強的醫院,這樣的格局往往造成“強者更強”“弱者更弱”。格局的改變需要政府將主導權交給市場,通過有效的市場化來化解這些糾紛,這種有效醫療競爭氛圍的形成是法治化解決醫患矛盾的基石。
  社會化的醫療保障機制。我國當前選擇性醫療保險制度能夠實現全民參保,但並不能實現對每個公民的真正保障,特別是農民,“看病難,看病貴”仍然是主要問題。對此,應該完善當下選擇性醫療保險制度,在保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,提高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和新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報銷比例,減輕其醫葯負擔。同時,對商業醫療保險制度進行引進,使其作為傳統醫療保險制度的補充機制,以促進整個醫療水平的提升。加快構築社會化的醫療保險機制也是法治化化解醫患糾紛的關鍵點。
  中立化的調處配套機制。由於管辦不分離,“公立為主導加行政壟斷一體化”使得對公立醫院缺乏足夠的監管,沒有客觀中立的政府監管機構和監管體制,也就無法形成客觀、中立、有效、專業化的監管機制。因此,有必要設立第三方獨立的監督機構或調解機構來進行平衡,保障患者對醫療事故鑒定結果的滿意度。此第三方機構應該擁有專業的醫學界定團隊,對種種醫療事故糾紛進行界定,且具有一般的權威性,保障其界定結果的有效性。而對不服機構裁決者則可向法院提起訴訟,保障醫療糾紛相對人合法權益得到充分實現。
  同時,鑒於當下醫患關係的緊張程度,醫院自身還應該建立相應的事故風險防範機制和糾紛協商機制,保障醫患糾紛“早發現,早解決”。此外,要積極改革現有的醫院協會、醫師協會等行業自律組織和專業技術團體,大力發展患者權益維護組織。引導行業協會和職業協會成為有效的行業自律和合法權益維護組織,並引導這些組織有序地開展工作,這是法治化化解醫患糾紛的保障。
  示範性的醫療糾紛解決宣傳機制。傳統解決方案,側重於低調處理、擺平為目的的方式,這變相鼓勵了“醫鬧”,引發惡性效仿;而法治化的醫療糾紛調處機制,則意味著將公開化、透明化、合法化地處理醫患糾紛。(作者李勇、胡業勛,摘編自昨天《學習時報》)  (原標題:[推薦]法治化化解醫患矛盾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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